(2017)豫1403民初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付春艳、盛庆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付春艳,盛庆刚,盛焱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主要负责人:闫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强,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春,系该行员工。被告:付春艳,女,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盛庆刚,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盛焱路,女,汉族,1993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付春艳、盛庆刚、盛焱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原预交诉讼费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11400元,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陈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