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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海琴与贺清海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海琴,贺清海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461号原告:孟海琴,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监护人:孟照林(系孟海琴父亲),男,1951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贺清海,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孟海琴与被告贺清海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孟海琴及监护人孟照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海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海琴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