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肖方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肖方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852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锥,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肖方明,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肖方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林嘉锥、郭慧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方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肖方明向垫富宝公司支付垫付款3300元;2.判令肖方明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违约金3600元。事实和理由:垫富宝公司在垫付宝网推出“垫付宝”业务,为用户在垫付宝网会员处提供无息消费垫款服务,用户需在指定日期内归还垫富宝公司垫付的款项。肖方明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取得垫付宝卡号为垫00×××86的专属账户识别码。肖方明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担保函》等文件。双方约定肖方明在“垫付宝”的其他会员处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由垫富宝公司替肖方明垫付款项给交易相对方,肖方明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垫付款项给垫富宝公司。合同签订后,垫富宝公司代肖方明在其他会员处消费进行垫款,但肖方明未依约清偿。肖方明违约,除应清偿代剩余垫款3300元,还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10%违约金即3600元。肖方明未提出抗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详见附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肖方明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6日,肖方明(乙方)与垫富宝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垫00×××86/闽厦门20600029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主要内容为: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甲方及垫付宝网站给予会员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作为识别会员身份的账户,是会员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乙方的垫付卡卡号为80×××51;乙方知悉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提供的资料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乙方本人亲自所为或本人授权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垫付的款项;如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当月违约金,在其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因合约产生的或与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合同在厦门耀骏物流有限公司处签署,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厦门市××区辖内。根据垫富宝公司登入垫付宝网站后台显示,肖方明的账户授信额度为36000元,账单日为每月6日,还款日为每月14日。同日,肖方明出具一份《授权书》,指定其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53)作为其偿还和接收《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款项的银行卡。2015年5月15日,肖方明的垫付卡与案外人李荣琼发生一笔金额为36000元的交易,垫富宝公司代肖方明垫付了该36000元。2015年6月14日还款日到期时,肖方明未按约定归还垫富宝公司代其垫付的款项。2016年1月7日,肖方明归还了32700元,此后未再还款,剩余33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肖方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垫富宝公司与肖方明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垫富宝公司依约为肖方明在垫付宝网其他会员处消费垫付36000元,截至2015年6月14日该款项的还款日期届满,肖方明未清偿债务,此后肖方明于2016年1月7日归还了32700元,至今尚有3300元未清偿。垫富宝公司主张肖方明支付代垫款3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肖方明如未按约定还款,应按欠款总额的10%支付当月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之时,肖方明欠款总额为36000元,垫富宝公司要求肖方明支付违约金3600元,本院予以支持。肖方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肖方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代垫款项3300元;二、肖方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肖方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惠斌人民陪审员 肖育京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瑜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录: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提交人备注1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原告2授权书3承诺函2份4付款明细表5垫付宝交易记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