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欣洪诉被告唐杰、陶丽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洪,唐杰,陶丽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1430号原告李欣洪,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唐杰,住所地辽源市。被告陶丽英,住所地辽源市。原告李欣洪诉被告唐杰、陶丽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欣洪负担652.50元。审 判 长 王宏伟审判���陈敏人民陪审员 米学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