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96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东宇贸易有限公司与付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东宇贸易有限公司,付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9613号之三原告佛山东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6号首层P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7275116Y。法定代表人孙继军。委托代理人庄志茂,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澍,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楠,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东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东宇贸易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东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楠的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31800元。原告佛山东宇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6800元,已预交部分13400元经原告佛山东宇贸易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侯 德人民陪审员 易晓明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凤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