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美娜、曾小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美娜,曾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财保54号申请人:张美娜,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曾小娟,女,1993年1月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张美娜与被申请人曾小娟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张美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曾小娟驾驶的车牌号为豫C×××××号“众泰”牌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部分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曾小娟驾驶的车牌号为豫C×××××号“众泰”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廉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