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雪与邓劲马、何孔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邓劲马,何孔军,苗福汉,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373号原告:徐雪,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劲马,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何孔军,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苗福汉,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大浦乡村世界。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红,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徐雪与被告邓劲马、何孔军、苗福汉、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盛 厚 斌审 判 员 ��冬梅人民陪审员 鲁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