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6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雪与邓劲马、何孔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邓劲马,何孔军,苗福汉,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373号原告:徐雪,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劲马,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何孔军,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苗福汉,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大浦乡村世界。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红,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徐雪与被告邓劲马、何孔军、苗福汉、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盛 厚 斌审 判 员 ��冬梅人民陪审员 鲁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