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6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襄阳天远物流有限公司、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襄阳天远物流有限公司,李帅,刘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天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钻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陶根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鄢义兵,系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帅,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辉,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号。负责人:吕雁胜,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襄阳天远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帅、刘辉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四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襄阳天远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戴佛明审判员 陈志坚审判员 黄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妙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