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继军与董天彬、董有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军,董天彬,董有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273号原告:赵继军,男,住沈丘县。被告:董天彬,男,住沈丘县。被告董有领,男,住沈丘县。原告赵继军与被告董天彬、董有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赵继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军以双方庭外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继军负担。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夏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