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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魂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魂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280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魂,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陕西省洋县。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魂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陕01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魂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何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何魂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魂撤回上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全谋审 判 员  常 鹏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