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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伟建与黄甘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建,黄甘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1民初1686号原告:罗伟建,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莹,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甘村,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罗伟建与被告黄甘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伟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甘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伟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甘村、广州市泉之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木方货款41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所得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罗伟建放弃对被告广州市泉之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罗伟建是被告黄甘村的供货商(供应木方),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在2016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并没有即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而是写下一张欠条,并承诺很快就会向原告支付这笔货款。殊不知,被告并没有遵守承诺,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仍然置若罔闻。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黄甘村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罗伟建提供的身份证、欠条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上列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1月至12月,原告罗伟建向被告黄甘村供应木方三车。2016年1月3日,被告黄甘村出具《欠条》给原告罗伟建收执,欠条的内容为:“本人黄经理欠罗伟建木方钱人民币41000元整。”被告黄甘村在欠款人上签名,盖上印有“广州市泉之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立下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黄甘村没有支付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在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向被告黄甘村出售木方,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截止至2016年1月3日止,被告黄甘村欠原告罗伟建货款4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原告罗伟建要求被告黄甘村支付货款4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罗伟建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对被告广州市泉之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黄甘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民事诉讼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甘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罗伟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由被告黄甘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华审 判 员  沈慧玲人民陪审员  刘文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