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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雷光申请凌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雷光,凌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朱雷光,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浯口镇三联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6310307811。被执行人凌亚东,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平江县瓮江镇瓮江村***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55********。朱雷光与凌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2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凌亚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雷光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凌亚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凌亚东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无债券信息、无公司股权信息,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后仍无法履行案件。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凌亚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雷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凌亚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雷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亮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呈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