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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卓某雨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45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卓某雨,男。因本案于2016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雨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卓某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何某赔偿损失人民币6万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何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卓某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卓某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此前行政拘留十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石块一块,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