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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7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梦玲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梦玲,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7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梦玲,女,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梦玲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涛归还原告袁梦玲借款16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700000元借款自2015年2月7日至归款之日的利息,承担770000元借款自2015年3月17日至归款之日的利息,承担130000元借款自2015年3月23日至归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张涛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袁梦玲与被执行人张涛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袁梦玲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张涛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袁梦玲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7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梧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