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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今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今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6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公司员工。被告:台州市今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兆桥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陈春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金昌,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碧潇、张雄伟,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今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被告台州市今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春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金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碧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棉代理审判员  李程人民陪审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