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公培富、烟台华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公培富,烟台华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日照市富饶物产有限公司,日照汉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田顺成,山东虎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2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公培富,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烟台华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672244286L。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坤,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淄博市张店区。一审被告:日照市富饶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北侧海安生活二区沿街楼4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5234744U。法定代表人:公培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日照汉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陈继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审被告:田顺成,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一审被告:山东虎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64号兴业国际商城001号楼1单元1704室。法定代表人:田顺成,经理。上诉人公培富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华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日照市富饶物产有限公司、日照汉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田顺成、山东虎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培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培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公培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由上诉人公培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守吉审 判 员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令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