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26执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682王金凡与王义千、顾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凡,王义千,顾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268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凡,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王义千,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顾秀红,女,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王金凡与王义千、顾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苏0826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告王义千、顾秀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金凡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王义千、顾秀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核查。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涟城镇府前御景阁8号楼一单元502室住房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5日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因双方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26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嵇海峰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