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双生与李向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生,李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489号申请人陈双生,男,生于1970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向前,男,生于1980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陈双生等与被执行人李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向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京Q×××××雅阁牌轿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李向前已列入本院失信人名单,现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4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杜振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致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