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丛路宸、王洪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路宸,王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财保14号申请人:丛路宸。被申请人:王洪利。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利名下,位于威海市明珠花园12号107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丛路宸名下,位于威海市五洲太阳城天琴园37号6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