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淑萍与北京中微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萍,北京中微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2522号原告:李淑萍,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中微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5号院5号3层306。法定代表人:李永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涛,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微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萍与被告北京中微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淑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