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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桂英羊角椒专业合作社、缪秀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盐城市桂英羊角椒专业合作社,缪秀峰,杨正军,周国莉,杨秀蓉,周国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505号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建军西路5-5号。法定代表人郭峥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凡,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桂英羊角椒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街。法定代表人缪秀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缪秀峰,女,1975年1月2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杨正军,男,1975年5月1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周国莉,女,1985年5月2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杨秀蓉,女,1971年6月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周国魁,男,1970年2月1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桂英羊角椒专业合作社、缪秀峰、杨正军、周国莉、杨秀蓉、周国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炜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相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