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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杭州申嘉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杭州申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9行审31号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育才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俞国雄,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杭州申嘉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6790815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山南富村。法定代表人沈张尧。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萧土处字〔2015〕第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被申请人杭州申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萧山区衙前镇山南富村集体土地1465平方米,其中非耕地1465平方米,建筑面积1364平方米,用于建厂房及附属设施。萧山区衙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65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364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罚4395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将萧土处字〔2015〕第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仅于同年5月21日缴纳了罚款43950元,但未按期履行其余处罚内容。申请人于同年8月1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在催告期限内亦未履行剩余处罚决定。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364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萧土处字〔2015〕第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申请人杭州申嘉纺织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364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权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