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斌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遂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698号之一被拘留人:叶斌公民身份号码:×××0412本院在执行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汤华、叶斌(2017)浙1123执69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叶斌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