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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国杰(盗窃)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国杰,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0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3月7日释放;2011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月20日释放;2013年10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赵国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桥南街34号门前,用短柄钻头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现代牌轿车玻璃砸碎,盗走1个黑色手提包、1部SONY数码相机、1个钱包(上述物品未作价)。赃物已扣押、返还被害人。2.2016年11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国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美晨小区正门口,用短柄钻头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福特牌轿车玻璃砸碎,盗走1个黑色手提包、1个钱包、1副女士手套(上述物品未作价)、1部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赃物已扣押、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赵国杰于2016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国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盗赃物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证人孙某某、关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陈述、被告人赵国杰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国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国杰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国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算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丁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