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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催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催52号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奚国富,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周莉,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汇票(面号码0222XXXXX,出票日期2011年4月27日,票面金额50000元,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收款人安徽金晨水利招标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有权向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东审判员 赵重菊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