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冯家喜与林泽杰、林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喜,林泽杰,林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039号原告:冯家喜,男,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林泽杰,男,60岁左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林海军,男,30岁左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系被告林泽杰之子。原告冯家喜与被告林泽杰、林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家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冯家喜负担。审判员 马冬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