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郭永和与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和,闫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969号原告:郭永和,男,汉族,乾安县人,1951年8月9日出生,现住乾安县道字乡克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闫磊,男,汉族,乾安县人,1973年5月26日出生,现住乾安县道字乡克字村,身份证号码:×××。原告郭永和与被告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