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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郭永和与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和,闫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969号原告:郭永和,男,汉族,乾安县人,1951年8月9日出生,现住乾安县道字乡克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闫磊,男,汉族,乾安县人,1973年5月26日出生,现住乾安县道字乡克字村,身份证号码:×××。原告郭永和与被告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