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芜湖御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龙飞,芜湖御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施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廖龙飞,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芜湖御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波尔卡SOHO5-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5513410R。被执行人:施红梅,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前,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7执20号之二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施红梅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施红梅因其子施福宁患病,急需治疗费用,故申请本院解除对其工资账户的冻结,并承诺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施红梅银行账户28071.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