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满江与范龙剑、卢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满江,范龙剑,卢智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342号原告:梁满江,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范龙剑,男,汉族,1997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县,被告:卢智海,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商业大楼(兴业大楼)B座五层505室(11-15轴部分),注册号:440600000021138。负责人:邬曼华。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满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满江负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换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