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讷河市大昌五交化商店诉被告讷河市鸿泰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大昌五交化商店,讷河市鸿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306号原告:讷河市大昌五交化商店,住所地讷河市西南街,注册号:230XXXXXXXX1427。经营者:王丽杰,女,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东南街五委50组,公民身份号码:×××,已到庭。被告:讷河市鸿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西北街嘉泰名苑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纯,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大昌五交化商店诉被告讷河市鸿泰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讷河市大昌五交化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大昌五交化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