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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旺苍县宏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宏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4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宏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法定代表人吴建,总经理。被执行人: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旺苍县黄洋河镇。法定代表人杨子清。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宏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