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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中铁八局集团成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中铁八局集团成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66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蒙,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成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法定代表人:赖佳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成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80.88元(减半收取341元),由梁某某负担。审判长  黄利华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艺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