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7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5789华建文与冯美姬、郭正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建文,冯美姬,郭正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789-1号申请执行人华建文,男。被执行人冯美姬,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郭正顺,女,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执行华建文与冯美姬、郭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登记,冯美姬名下无房屋登记。查封了郭正顺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西新桥三村152幢304室房屋一套(面积44.34平方米),暂不宜处理。现无合适财产可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屋外,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邹 军审判员 蒋建忠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