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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与被告江苏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的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365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对原告张伟诉被告江苏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2017)苏0106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106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中第1页第17行“2015年11月11日”补正为“2015年10月11日”。第2页第15行“2016年1月9日”补正为“2016年6月9日”。第3页第6至8行“1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按本金60000元计算;自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4月30日,按本金59491.13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补正为“10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按本金60000元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按本金55920元计算;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审判员  乔延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