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与被告江苏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的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365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对原告张伟诉被告江苏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2017)苏0106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106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中第1页第17行“2015年11月11日”补正为“2015年10月11日”。第2页第15行“2016年1月9日”补正为“2016年6月9日”。第3页第6至8行“1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按本金60000元计算;自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4月30日,按本金59491.13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补正为“10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按本金60000元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按本金55920元计算;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审判员 乔延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