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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孟凡根与宛盖超、海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根,宛盖超,海建胜,丁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37号原告孟凡根,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宛盖超,男,1980年08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海建胜,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丁晓强,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回族,住襄城县。本院受理原告孟凡根诉被告宛盖超、海建胜、丁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凡根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孟凡根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凡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审 判 长  闫兴斌代理审判员  康梦龙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园附本案所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