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勇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戴尔(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31号原告:陈勇,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琪,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金尚路2388号。法定代表人:ChenhongHuang,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勇与被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计1276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 判 员 尚文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