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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李权发、蒙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权发,蒙秀珍,黄隆娇,李启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权发,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象州县。委托代理人:覃任合,广西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蒙秀珍,女,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象州县。被执行人:黄隆娇,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象州县。被执行人:李启修,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象州县。李权发与蒙秀珍、黄隆娇、李启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来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秀珍、黄隆娇、李启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权发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7418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蒙秀珍、黄隆娇、李启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蒙秀珍、黄隆娇、李启修发的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房产登记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和其他在册登记的财产。被执行人蒙秀珍在××县××镇××号有一宗房产(房产证号:桂房权象字××号),该房屋已被本院在本院(2014)象法执字第224号案中依法查封。由于被执行人蒙秀珍在本院另有案件正在执行当中,在处置该房屋的时候,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参加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来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