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XX志与杜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志,杜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757号原告:XX志,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杜爱国,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XX志与被告杜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XX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志以无法查到杜爱国的身份信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志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XX志负担。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季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