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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7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华与商丘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商丘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7232号原告:陈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梅,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西段盛世华城3#楼1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82400374。法定代表人:路文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与被告商丘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