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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裕凤、汪振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裕凤,汪振洪,曹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张裕凤,女,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汪振洪,男,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曹义香,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振洪之妻。本院在执行张裕凤与汪振洪、曹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振洪、曹义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