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沐妍申请执行刘文俊、魏刘志、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沐妍,魏刘志,刘文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苏沐妍,女,201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法定代理人苏晓兵(申请执行人的父亲),住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被执行人魏刘志,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被执行人刘文俊,男,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办事处。被执行人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沐妍申请执行魏刘志、刘文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沐妍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5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倩影审 判 员 张延恒代理审判员 郑嘉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相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