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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执协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于洪、于鹏与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于鹏,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执协10号申请执行人:于洪,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于鹏,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于洪、于鹏与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的(2012)洮市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于洪、于鹏申请,该案于2015年3月18日在洮南市人民法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洮南市人民法院经过六个月未予执行完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该案为涉政府案件,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案应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洮市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洮南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周东新审判员  张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南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