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终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靳斌与孟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斌,孟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2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斌,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晓军,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林,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靳斌因与被上诉人孟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靳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利民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代理审判员 江 怡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靓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