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齐明与赵学强、胡利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明,赵学强,胡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齐明,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街头镇坑口村下组11号。被执行人:赵学强,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周官桥乡桥口村14组3号。被执行人:胡利云,女,1972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周官桥乡桥口村14组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明与被执行人赵学强、胡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员黄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