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小蓉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徐小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47号原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胜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云,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小蓉,女。原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孟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校对人: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