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赤峰凯旋石灰有限公司与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远联白石矿、李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凯旋石灰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远联白石矿,李某1,李某3,崔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凯旋石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法定代表人:李某1,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远联白石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头道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崔某1,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某1,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赤峰凯旋石灰有限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某3,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崔某2,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赤峰凯旋石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远联白石矿、原审被告李某1、李某3、原审第三人崔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赤峰凯旋石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赤峰凯旋石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赤峰凯旋石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40元,减半收取3520元,由赤峰凯旋石灰有限公司承担。邮寄送达费100元,由赤峰凯旋石灰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远联白石矿、李某1、李某3、崔某2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丽丽审判员 邓宏涛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