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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剑与被执行人南京桔子叶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剑,南京桔子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3623号申请执行人:管剑,女,1990年3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方勇,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桔子叶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53382-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望远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盼盼,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管剑与被执行人南京桔子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子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6)第6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桔子叶公司支付管剑2015年9月份工资1916.7元;二、桔子叶公司补发管剑2015年1月至10月期间未足额发发放的工资差额1686元;三、桔子叶公司支付管剑2015年2月1日至10月2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412.7元。上述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桔子叶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管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桔子叶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桔子叶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桔子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另,经调查,桔子叶公司目前没有经营活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管剑,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剑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桔子叶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管剑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桔子叶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桔子叶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桔子叶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管剑亦未提供桔子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宁劳人仲案字(2016)第646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王庆辉代理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执 行 员  邹春军见习书记员  史久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