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字第164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献,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1,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胡广朋(实习律师)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2。原告李某于2017年1月16日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7年4月14日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杨某2随被告杨某1生活,自2017年5月1日开始,原告李某每月支付杨某2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杨某218周岁止,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