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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字第164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献,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1,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胡广朋(实习律师)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2。原告李某于2017年1月16日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7年4月14日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杨某2随被告杨某1生活,自2017年5月1日开始,原告李某每月支付杨某2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杨某218周岁止,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