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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4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菲诺染料化工(无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华通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菲诺染料化工(无锡)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华通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雅诺染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4151号之二原告:菲诺染料化工(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李俊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珍,女,职员。被告:佛山市三水华通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招祖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有焕,女,职员。第三人:雅诺染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俊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佳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菲诺染料化工(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华通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第三人雅诺染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第三人雅诺染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第三人雅诺染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8元,由第三人雅诺染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健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