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江海、象山财富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江海,象山财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598号申请执行人:谢江海,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350500197703285030),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象山财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法定代表人:林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谢江海与被执行人象山财富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财富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谢江海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财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2299.9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64元、执行费68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财富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财富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江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公众号“”